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0〕3号、甬财政农〔2010〕148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财政局:
为加强农机社会化服务,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我市粮食生产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2010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2010年宁波市农机作业补贴实施意见
为加快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切实提升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民自主、政府主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农机作业补贴,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不断推进以机械插秧为主的农机“五统一”服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升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能力,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补贴对象
1.各类粮食生产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
2.水稻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种粮农户。
3.大小麦种植面积2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或农户。
三、补贴标准
1.对为功能区内农户提供育秧、机插、机耕、植保、机收“五统一”服务,并严格履约的服务组织,按每季水稻8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对为功能区内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的服务组织,按规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亩、水稻机插每季3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2.对为功能区外农户提供以育插秧为主的“五统一”服务的服务组织,按每季水稻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对为功能区外农户提供“菜单式”服务的服务组织,按规格化水稻育秧每季30元/亩、水稻机插每季3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3.对实行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机耕、统一机植保、统一机收“五统一”的种粮大户,按每季水稻6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4.对开展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季育秧规模500-1000亩、1000-3000亩、300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基质育秧每盘1.5元和后备秧(不超过5%育秧面积)每盘2元(其中基质育秧每盘3.5元)给予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农机部门另行制定。
5.对种植大小麦实行机械化作业的服务组织或农户,按20元/亩,给予作业补贴。
四、补贴资金
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二级财政共同解决,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五、补贴方式
农机服务组织根据作业合同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农户按不高于农机作业指导价(指导价另发)支付作业费,或种粮大户自行开展“五统一”作业的,农机作业补贴经验收核定公示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镇(乡、街道)政府直接支付给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户。
六、操作程序
1.签订合同。农机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作业合同(附件1-1,1-2),确定作业内容、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等;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作业的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上报镇(乡、街道)农机站。镇(乡、街道)核实后上报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县农机部门审核后,分类分批制作作业合同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农机局。
2.作业服务。农机服务组织(或种粮大户)按照作业合同,组织开展机械化作业。农机部门提供技术指导、组织机具调配、协调零配件供应和维修、开展作业质量和价格监督检查等管理服务。
3.验收确认。作业结束后,农户按约定的作业价格支付作业费,并在作业服务清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服务组织向镇(乡、街道)申请验收,镇(乡、街道)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后,制作作业验收清单(附件4)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4.核实公示。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包括种粮大户作业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检查核实。按照核定结果,将享受作业补贴情况在农户和服务组织所在村公示。公示5天内无异议的,县级农机部门制作作业结算清单(附件5),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5.核准结算。市农机、财政部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核准的作业面积下达补贴资金。
6.兑付补贴。县级财政、农机部门在接到市补贴资金3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贴资金,并上报作业补贴发放清单(附件6)。
七、监督管理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机作业补贴,资金投入大,政策性强,操作环节多,工作任务重。各地农机部门要把农机作业补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镇(乡、街道)、村委会和农机服务组织的责任,认真组织做好作业补贴工作。
2.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各地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把握时间节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履行审核核查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3.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和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使用。
4.严肃纪律,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侵占截留;对谎报作业量,骗取、冒领、私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收回补贴资金,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服务组织和农户取消享受作业补贴资格。
5.严格执行,严格管理。农机作业补贴实行作业服务指导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手要严格执行,严禁任意抬高作业价格。各地农机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作业指导价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
6.强化服务,加强管理。各地农机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做好合同签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和零配件供应等工作。要设立固定热线电话,接受咨询、投诉,及时处理补贴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要建立作业补贴档案,保存作业合同、作业服务清单、作业验收清单、作业结算清单、作业补贴发放清单等资料,上报市农机局备案。要认真总结,在年度作业补贴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工作总结上报市农机局。
附件1-1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双方签定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本年度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机耕、育秧、机插、植保、机收等作业服务,合计作业面积
亩(分户面积和作业项目见合同清单,清单共
页)。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作业指导价执行,即每季机耕70元/亩、育秧45元/亩、机插30元/亩、植保早稻10元/亩、植保晚稻40元/亩、机收60元/亩收取。
3.双方协商收费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按双方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要按合同要求准时到乙方指定的作业地点开展作业服务,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定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违约赔偿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次日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可向作业地村委会或农机管理等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
1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经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在合同清单上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单方更改无效。
16、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村委会(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2
农机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清单
作业类别: ( 早稻\单季晚稻\连作晚稻\其他)
镇 村 粮食功能区 服务组织:
序号 | 姓名 | 五统一面积(亩) | 育秧面积(亩) | 机插面积(亩) | 农户签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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