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做好《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0〕10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
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按照市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首部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以来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经验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教育对象、考核考试及工作保障等内容,为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和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对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十分长远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各地农机部门要把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并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中心组学习、集体培训、以会代训、“安全月”普法宣传、送法下乡等活动,营造学习宣传
《条例》的良好氛围;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宣传学习方式,全面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
《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贯彻落实
《条例》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意识,使法制宣传教育成为工作中的自觉行为;要结合 “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和“六五”普法规划调研工作、 “浙江省法治宣传月”和全国“12?4”法制宣传月十周年纪念等专项活动,扩大
《条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