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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甬农机〔2010〕14号)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高新区、大榭、东钱湖分局,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安监局、交通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外地拖拉机和套用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的各类工程运输车辆大量涌入我市驻点运输,准驾不符、脱检脱保、违章行驶、超限超载、违法载人、大吨小标以及无证营运等违法现象相当普遍,本市居民跨省异地申领外省籍拖拉机牌证等违规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市外省籍拖拉机交通事故呈快速上升态势,2009年全市涉及外省籍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达19人,占全市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61.29%,高于2008年外省籍拖拉机死亡比的50%,同比上升11.61%。对我市的农机安全监管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道路运输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运输市场经营秩序,预防和减少农机交通事故,坚决杜绝涉及外省籍拖拉机的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对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对外省籍拖拉机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的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开展对超范围、超标准假冒拖拉机涉牌涉证的查处;重点加强对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的动态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对超限装载、超速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加强对雇用外省籍拖拉机及驾驶人作业单位的督查管理,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农机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活动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共分宣传发动、集中治理、总结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至7月15日)
  各级公安、农机、安监、交通等管理部门要结合全国第九个“安全生产月”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农民信箱、安全日学习、各类会议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以及广大驾驶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以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自觉抵制不良诱惑的能力,努力使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本地外挂拖拉机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本地拖拉机的外省籍驾驶人,认清违法违规的危害性,自觉配合整治、服从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达到最终杜绝涉及外省籍拖拉机重(特)大事故。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7月至8月)
  由公安部门牵头,农机、安监、交通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坚持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集中时间组织人员开展对外省籍拖拉机和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此类非法办理假牌、假证的中介组织。各地要进一步密切协作配合,创造性地开展整治活动,增强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安、农机、安监、交通部门要联合查处外省籍拖拉机涉及假牌假证、大吨小标、超限装载、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脱检脱保等各类违法行为。通过齐抓共管,形成对外省籍拖拉机安全管理的高压严管态势。
  对外省户籍的拖拉机,要按浙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实施临时检验制度,凡符合浙江省上道路行驶拖拉机安全技术要求的,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检测;凡不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联合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负责检测。农机部门对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并禁止其上道路行驶。经检验符合规定要求的,凭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证件,由驻地农机部门出具《外省籍拖拉机三项临时检验证明》,作为允许其在本地上道路行驶的凭证。
  对本地户籍的外挂拖拉机,凡符合浙江省农业厅、公安厅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要求的,可给予直接转入;符合原省农机监理所公布的机型及技术参数要求的,经各县(市)区农机监管部门汇总后,由市农机监理部门报省农机监理所批准后转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但符合国家发改委机动车《公告》和公安部门机动车上牌条件的未上牌的新购运输车,可以到县级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也可以要求其到原籍办理“低速载货汽车”登记手续。对既不符合我省农机上牌目录,又不符合公安上牌目录和条件的已上农机牌照非标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外省户籍的拖拉机驾驶人,建立信息登记后,一并纳入农机安全组织学习,加强安全教育。
  对外省籍及本省户籍持外省籍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律由县级农机监理部门组织全面彻底的调查,发现有疑问的,提交市农机局安全监理部门进行术科二、四科目的技能测试。经调查、测试合格的,属本地的,可由户籍所在地农机监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换证;属外省的,可在外省籍拖拉机驾驶人登记信息中记载,作测试合格记录。对经调查无发证单位办证记录或测试不合格的,收缴其驾驶证,安排复训、考试,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对不愿意测试、拒绝培训考试的,将调查、收缴的拖拉机驾驶证情况转递原核发机关,建议予以注销。对涉嫌使用伪造驾驶证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由外省转入的拖拉机驾驶证,参照此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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