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0〕19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机〔2010〕38号)和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1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决定从8月中旬起至10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重点
  (一)查处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
  (二)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查处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查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查处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查处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
  二、工作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8月中旬)。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各地专项行动方案请于8月25日前报市农机局安全监理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下旬至10月上旬)。按照方案既定要求,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外省籍拖拉机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力量,加强对农机事故隐患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农机维修经营网点和农机作业合作组织等重要农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中旬至下旬)。市局对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迎接省厅抽查督导。重点督导查处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检验率、上牌率、驾驶人持证率以及维修网点的规整率。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