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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启用拖拉机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启用拖拉机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0〕20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为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通知(甬党办发〔2010〕69号)文件以及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度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意见》(甬道交〔2010〕3号)文件要求,预防和减少拖拉机交通安全事故,提升我市农机文明交通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营造更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农机作业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机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启用拖拉机驾驶人实习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范围和时间
  (一)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辖区内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
  (二)其他县(市)区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辖区内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实习标志发放率达100%。
  二、发放及使用
  (一)实习标志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管理,可以由县级农机部门免费提供或按照实习标志进价发放,也可以由拖拉机驾驶人自行选购。
  (二)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拖拉机必须在机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驾驶拖拉机。
  三、法律责任
  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实习标志,1年内驾龄的实习拖拉机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可依法予以责令补办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启用要求
  (一)启用实习标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创新性工作,各地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物价、财政部门的配合,努力争取将实习标志等相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实行规范操作。严禁因启用实习标志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或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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