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购机,确保惠民政策的公开、公正、公平,方便农民购机。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农机补贴购买的农机具,按《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种粮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享受购机补贴的购机户,要签订好由村组织证明的“爱心援助协议”,免费提供相应的机械作业服务(每台机具联系1户以上)。三是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农机局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各中央实施县要明确专人负责购机补贴档案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每季度末的前10天报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及好的典型, 10月底报送全年的购机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政府、乡村公告及各类媒体广泛宣讲购置补贴政策,让农民及时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有关咨询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服务责任人,负责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选择权,并协调好农机生产厂商的定点营销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已在宁波农机网公布),向当地农户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好农户投诉,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附件:
2010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县(市)区控制规模表
中央实施县
| 第一批资金(万元)
| 第二批资金(万元)
| 全年资金规模(万元)
| 备注
|
余姚市
| 500
| 800
| 1300
|
|
鄞州区
| 450
| 400
| 850
| 含东钱湖区
|
奉化市
| 250
| 300
| 550
|
|
象山县
| 220
| 480
| 700
|
|
宁海县
| 220
| 380
| 600
|
|
慈溪市
| 220
| 430
| 650
|
|
江北区
| 30
| 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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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
| 70
| 100
| 170
|
|
北仑区
| 40
| 40
| 80
|
|
合计
| 2000
| 300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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