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宁波市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二)补贴标准
  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补贴标准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中央补贴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对列为我市今年重点发展的水稻插秧机械、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实行宁波市级补贴资金累加补贴。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的插秧机累加补贴为机具价格的30%,其他县(市)区为10%;育秧设备累加补贴15%;粮食烘干机累加补贴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补贴5%。
  补贴实施范围的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额度1:1进行配套,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的实际,用本级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品种和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标准,并在上报宁波市农机局方案中列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作为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局(总站)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审批,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农民(服务组织)在自愿申请基础上,各乡镇农机站对补助对象进行初审后,报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并公示五天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符合补贴的购机者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对购置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并在购置补贴机具的发票上加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用章”,汇总后上报市农机局结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