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营服务场所应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且有防火、防盗、防腐蚀等安全防御措施,计10分;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不计分。
6.主要修理人员应经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取得农机维修职业资格证书。有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计15分;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计10分;有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计5分。同时具有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维修人员或同时具有若干相同职业资格证书维修人员的可累加,但总分不得超过30分。没有资格证书的,不计分。
(二)文明经营(80分)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悬挂整齐;计10分。
2.上墙公布维修操作规程、收费标准、人员职责、服务公约、三包规定、质量投诉等规章制度,计24分。少一项扣4分。
3.维修配件应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并有防雨、防尘、防锈蚀等措施,计8分;达不到上述要求,酌情扣分。
4.应文明经营,对待消费者服务热情、周到,无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计10分。
5.对农用动力机械、联合收获机械、机动插秧机等农业机械的整机和总成修理,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计8分;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的不记分。
6.农机维修站点应如实填写《农业机械维修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送《农业机械维修业户基本情况统计年报表》,计10分;少一项扣5分。
7.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美观,照明采光等设施完善,计4分;环境不整洁或无照明设施的,每一项不合格扣2分,扣完为止。
8.注重环境保护,履行节能减排职责,场内设有垃圾、废件、废油存放区或桶,不随意排放废油废物,全年无环境污染投诉案件,计6分。
(三)遵章守法(50分)
1.农机维修应在农机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计15分;有超范围经营现象的,不计分。
2.使用的维修配件应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的农机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进货,有购进合同、购进发票,且有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合格证书,计20分;未在质量保证能力企业进货、无购进发票、无产品合格证书或合格证无企业名称、地址的,不计分。
3.近两年内维修服务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计15分。
(四)社会评价(30分)
在当地群众及用户中反映良好,近两年未因服务质量问题被起(投)诉的。视评价情况,酌情给分。
经检查、评审后达到200分的可评为“一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达到220分的,可评为“二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网点;达到240分的,可评为“三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达到260分的,可评为“四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达到280分的,可评为“五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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