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精心指导、完善机制。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所辖地区“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选活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保证星级评选活动的顺利进行,认真做好总结,为长期开展这项活动积累经验。请各单位将评选工作计划(9月底前)、申报的表格(按评选步骤规定的时间)、评选工作总结(12月20日前)及时报市农机局管理处。
联系人:潘晓东;联系电话:0574-87285121。
附件:1.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选标准
2.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参选申请表
3.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审记录表
4.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资格认定表
5.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选汇总表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评选标准
一、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机维修站(点),具有参加浙江省星级文明农机维修站(点)的评选资格:
(一)经农机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经工商、税务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服务良好,无假冒伪劣商品。近两年来,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未因违法经营被起(投)诉,未因不良事件被新闻单位曝光。
(三)承担农机维修经营业务两年以上。
二、评分标准(共计300分)
(一)技术条件(140分)
1.维修区面积大于400㎡,计30分;100-400㎡,计20分;20-100㎡,计10分,小于20㎡不计分。要求维修场地不占道、不妨碍交通。
2.能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村动力机械的整机和发动机、电动机的恢复性修理、总成和零部件的专业化修复和再生的维修,计30分;能承担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农村动力机械的底盘恢复性修理,发动机、电动机的局部修理,整机的保养和故障排除,小型排灌、农副产品加工等机电设备的修理以及大型农具的修理,计20分;能承担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等动力机械的零星修理和一般保养以及小型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的修理,计10分。
3.能承担联合收割机、机动插秧机等新式农业机械的维修和保养,计20分。
4.维修仪器、设备配备应符合《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的规定,与维修技术等级(或专项维修点)相适应。主要检测设备须经技监部门鉴定合格,设备工作状态正常,且放置合理,计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