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可以通过局门户网站公布,或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备说明送政策法规处,同时提交电子文本。报备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涉法内容说明、文件制定程序说明、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详见参考样式)。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下列材料分别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网上报备和纸质文本报备。网上报备方式按照《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审查的通知》(甬府法〔2009〕6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每隔两年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五条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起草部门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六条 2007年5月11日发布的《
宁波市农机化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说明参考文书格式(一般程序)
关于《XXXX》的报备说明
现就报备的《XXXXXXXXXXXXXXX》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