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适用范围是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各地农机部门在按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须用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
第四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种类包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部分主要集中在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证据的列举及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等方面。
第五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一般由以下九个部分组成(其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省去一部分内容,具体见附件样本):
第一部分: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等。
第二部分:违法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和经过,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叙述的违法事实要紧紧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展开。对从轻、减轻或从重情节也应当写明情况。
第三部分:采取措施。反映案件查办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和封存等情况。
第四部分:证据。违法事实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应当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逐一列举并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违法事实叙述后单独列举分析。
第五部分:陈述、申辩及听证。行政执法机关履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以及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则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有关情况。如果当事人行使了上述权利,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予以叙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意见及其证据,也应当进行描述。
第六部分:理由说明。理由说明部分应当写明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一)是否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理由。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意见及其证据是否予以采纳应当进行明确,并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