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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若干配套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对案情复杂或违法行为较重的案件,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及案件经办人员。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集体讨论的范围: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较大金额罚款或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五条 参加讨论人数必须占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讨论人员对讨论的内容和讨论的经过严格保密。
  第六条 集体讨论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一律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七条 集体讨论案件情况由指定人员如实予以记录,制作《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预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通过“宁波农机网”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通过宣传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在醒目位置,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四条 将本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处罚幅度等相关内容印制成简便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全市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甬政发〔2011〕56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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