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若干配套制度》的通知
(甬农机管〔2011〕31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若干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附件 :1.(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样本)
2.(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样本)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若干配套制度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减少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文书中阐述事实与相关证据、适用自由裁量情形和裁量标准之间联系的制度。
第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除载明当事人适用的自由裁量情形以及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外,还应具体说明其理由。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