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甬高企认办[2010]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
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累计认定了615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全面了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运行和科技创新情况,帮助企业做好复审准备以及迎接财政部、审计署专项检查,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08年和2009年认定)。
二、调查方式
1、企业对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开展自查,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附件1)一式二份,将该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调查表进行初审,其中研发和科技成果等技术方面内容由科技部门为主审核,销售收入和税收减免等财务方面内容由财政、税务部门为主审核;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2),7月30日前将企业填写的调查表、县(市)区填写的汇总表(各1份)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我办。
3、我办对调查表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复核,对存在不足或者问题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结合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适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调查组赴各县(市)区走访,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日常运行和管理。
三、其它
1、根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