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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从事技术创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数(指企业正式在编的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及与企业每年有三个月以上稳定合作的技术依托团队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之和)占企业职工总数(含依托团队成员)的比例不低于8%。
  5、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实行网上申报(http://xmsb.nbsti.gov.cn)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网上申报完成后,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6、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受理与认定: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申报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管理,经审查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文公布,并颁发“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证书。
  7、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复核与重新认定:市科技局将定期(原则上三年)按本意见要求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整改通知,次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拆分、迁移、歇业的,应当报市科技局备案,并进行重新认定。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扶持
  8、鼓励科技人员、高校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依托自身技术优势或以技术成果参股的方式创办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工商资金、外资进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创办或参股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转型为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
  9、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财政支持。对新认定的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经费补助,重点支持其研发条件建设。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市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等计划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实施的研发条件建设项目及财政科技补助资金,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的规定,依据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申报表(视同为科技项目合同书)进行管理、验收。
  10、加大对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人才与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技术人才,加快产品和主营业务转型升级,对企业引进海外技术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有关规定给予年薪资助;对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的,按《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0〕87号)规定享受有关政策;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加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升合作创新能力,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需求,优先安排落实相关科技特派员团队进行对口帮扶。
  四、附则
  12、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46号)和《宁波市农村科技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及补助办法(试行)》(甬科社〔2007〕153号)同时废止。

  附1:
  宁波市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制
二○一○年四月



  填写说明

  一、申报书填写时,要求打印填报,一式五份。其中二份与附件材料一起装订成册。
  二、产业技术领域:(一)种养类;(二)种子种苗类;(三)农产品加工类;(四)科技开发服务类;(五)其他类。
  三、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材料,应当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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