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采用托管集中接入的会员应要求提供托管服务的单位采用双链路接入交易专网。
第十一条 拨号接入只能作为会员应急备份接入手段,不能作为主用接入方式。
第十二条 会员接入交易专网使用的网络协议和IP地址等参数,应严格按照交易所要求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会员接入交易专网应采用静态路由方式。
第十四条 会员应定期进行接入交易专网主、备用通信线路的切换演练。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接入和使用交易专网的工作,并向交易所报备,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员正式启用交易专网接入方式进行交易之前,应进行入网测试,测试的内容应包括通信线路测试、网络连通测试、备份线路测试以及应用程序测试等,测试通过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不得擅自更改接入交易专网的通信线路用途。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接入与使用交易专网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会员应对交易专网相关的各类参数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二十条 会员接入交易专网的专用线路应与互联网、办公网和各营业部的内部网络有效隔离。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严格控制本单位接入和使用交易专网的终端数量,禁止未经许可的终端接入和访问交易专网。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及时对接入交易专网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各种软件的补丁进行评估和升级。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对接入交易专网的计算机进行有效的防病毒检查和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