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五)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八)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九)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第九条 (告知信息)
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发包方式;
(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四)手续办理部门或备案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告知;
(五)其他内容。
第十条 (信息变更)
建设工程报建表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办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报建后的监管)
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
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