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 (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