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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和颁布《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专家自然成为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本市的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或两院院士)以及年满70周岁的委员可聘为顾问。上述专家可直接进入论证专家库。

  第六条 论证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委托论证单位邀请,以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并在专家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对相关工作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专家论证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四)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七条 论证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认真研究论证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凡论证时未达成一致的问题,不得将专家组内部讨论情况透露给项目业主或有关勘察、设计人员。

  第八条 论证工作按以下方式开展:

  (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难度和重要性确定项目论证专家组人员。

  (二)项目论证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少数其他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专家从论证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推举一名专家任组长,负责汇总论证意见,并负责签署工作组论证意见。

  (三)专家组论证采取分头审阅材料、集体讨论研究的方式进行,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专家组意见;专家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在专家组论证工作中,对有关重要问题有较大争议,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报相关部门提请复议。

  (五)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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