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4号)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长沙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点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稳定和发展蔬菜产业,保障蔬菜的有效供给和食用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人口对蔬菜的需求而确定的常年用于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科研、良种繁育的场地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规划、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健全蔬菜产业风险应对机制。
第四条 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统一管理。
土地、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商务、水务、环保、食安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蔬菜基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蔬菜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占补平衡、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人口人均面积0.033亩的标准测算全市蔬菜基地的面积,并制定各区、县(市)面积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