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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1)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代表三人以上可以组成代表小组。若干代表小组可以建立代表联组。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组应当推选组长和副组长,建立制度,拟订计划,开展活动。每个代表小组每年应当开展两次以上代表小组活动。”

  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表可以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应邀参加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活动。”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结束后,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提交报告。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的多数代表对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反馈代表。”

  十七、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活动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联系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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