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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2011)


  四、第二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本省一切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或者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五、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书面请假。全程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提出,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书面请假,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批准。”

  第三款修改为:“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六、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代表应当根据统一安排,参加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七、第七条、第八条合并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交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大会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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