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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2012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2006年3月13日沪府办发〔2006〕9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为了更好地筹集水利建设整治资金,优化上海水环境,不断提高本市水利设施的防灾减灾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27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均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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