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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医疗纠纷接警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指导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并配合公安机关,防止事态扩大;不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主管部门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统一领导医疗纠纷处置工作。
  参加医疗纠纷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一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指派有关人员到医疗纠纷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

第四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由医调会委员和医调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医调会应当建立和公布人民调解员名册。
  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调会对医患双方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五)双方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可以指定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选择1至5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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