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二)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或者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的,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按照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五)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
(六)处置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六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申请医调会调解或者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赔偿金额2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及时按照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
(二)在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拉条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围堵正常就医通道;
(三)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其他法定停尸场所,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停放,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四)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
(五)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六)损毁医务资料、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
(七)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劝其通过医调会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拒不听从劝导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过激行为,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