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倡导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二章 预防
第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双方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患方接待场所,配备专门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篡改、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诊疗和护理,并按照要求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面材料;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依法表达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