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陈俊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昌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县、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内部保卫工作。
信访、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本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