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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所转发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第五条

  二、删除《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第三条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35号)所转发的《关于加强本市郊区违法搭建整治与长效管理意见》中的第二点第二段修改为:

  对新发现的违法搭建,由乡镇政府派员上门劝诫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根据违法搭建类型和实际情况,涉及违法占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不涉及违法占地的,由乡镇政府按照《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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