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2〕2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经贸局(经发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交纳比例
政府采购保证金是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保护采购活动免受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保证金。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0〕6号)“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有关规定,为减轻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资金占用成本压力,对参加我市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实行减半交纳,即按采购项目概算的5‰交纳。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中小企业,竞价保证金实行减半交纳,从每货物类别1万元下调为0.5万元。
二、降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
根据《厦门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011)》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供应商以转账、汇款、提交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等形式支付给采购人,以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有效执行。为减轻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成本压力,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参与网上竞价并中标的中小企业,应按5%的比例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预交质量保证金,但每个企业每个货物类别预交的质量保证金累计不超过2万元。
三、加快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中标货款支付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