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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㈡深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落实海洋环保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地方政府执行《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情况;加快推进《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明确海洋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海洋生态修复建设法律责任;加强对重点海湾、渔港、养殖区的海洋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实施一批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开展海洋环境监视监测,重点建设养殖水域水质环境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提升处理处置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能力。

  ㈢严格执行渔业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养殖水域规划和养殖证管理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建立重点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机制,依法打击违反规划管理和无证养殖行为;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渔业病害疫情与生态环境监测力度,有效控制水生动物重大病害和疫病发生,提高渔业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渔船建造审批管理,加强对无证造渔船和有证船厂违规违法造船的监管和执法,严把渔船建造审批关,探索制定我省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工作,严禁渔船进入敏感水域作业,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行为。

  四、注重基础建设,努力提升海洋与渔业抵御风险能力

  ㈠继续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科技支撑项目“重点海域海洋环境精细化监测集成应用示范”的实施,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试点工作;选择一个沿海重点保障目标,开展专项预警报服务;在沿海重点渔港、渔区、渔村建设3个LED显示屏,拓展信息发布渠道;完成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环境保障服务系统建设;加大渔港建设和管理力度,规范渔港权属管理,增加渔港建设资金投入,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㈡夯实渔业安全生产基础。继续开展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进一步扩大补助地区范围;探索建立渔船交易中心试点,为全省推广渔船交易中心奠定基础;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深化“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和“全国文明渔港”创建工作,加强和规范渔船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善海上应急救助系统,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㈢扩大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在巩固原有大黄鱼、鲍鱼、对虾等10家水产品质量安全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品种,增加8家以上试点企业,继续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进一步延伸溯源范围,支持推动试点企业农超对接,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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