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市社会福利院原供养人员的供养经费继续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养机构。对需要特殊护理的供养对象,特殊护理费按照福利机构代养社会人员的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供养对象从享受政府供养待遇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将供养对象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供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按照《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威政发〔2009〕25 号)规定,对供养对象给予各项诊疗费用减免、优惠。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要有计划地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吸纳康复、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供养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供养服务,为供养对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不断提升生活质量。
(六)切实保障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城市“三无”人员的财产权益。对集中供养对象个人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交由供养机构代管。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的经营性收入及在征地拆迁中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应优先用于补偿其供养费用支出,补偿供养费用支出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支配。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管理
(一)规范供养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府供养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供养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居(村)委会送达申请人。
(二)强化供养资金管理。每年10 月份,各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当年的供养情况,根据下年度的供养需求,提出下年度供养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