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的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的意见
(威政发〔2012〕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利化供养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高供养保障水平,使城市“三无”人员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即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所需供养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地管理原则,即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保障工作;本人自愿原则,即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由供养对象自主选择供养方式;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即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城市“三无”人员,即具有我市城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生活来源不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收入、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高龄补贴收入及其他政府性生活补助收入;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供养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840元的标准保障;分散供养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保障。

  (二)实行分类供养。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以集中供养为主。市社会福利院和各市区的社会福利中心承担集中供养任务。原则上,全市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其他类型的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