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威海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和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但在制定审查程序上区别于规范性文件。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市和各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和各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授权,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