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工作时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须在操作前洗手并消毒;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处理区和食品库房。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操作,肉类、蔬菜、水产品须分池(盆)清洁、分案切配,严格做到生、熟用刀、板分开。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严禁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三无”产品、发芽土豆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慎用芸豆、豆角等易导致中毒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时必须烧熟烧透;对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要充分加热,加热前须确认食品未变质;冷冻熟食品要彻底解冻并经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须不低于70℃;不得向学生出售已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每个品种要各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餐用具须做到每餐使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要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要有明显标识;要定期检查、维护消毒设备、设施,并做好检查、消毒、维护记录,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与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进行处理,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学校自备水源、二次供水的净化、消毒工作,保证处理后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要求;储存开水的容器要每天清洗1次,确保学生在校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抵制不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