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学校设立安全保卫室,统一标识。室内至少配备2把警用钢叉、3根长警棍和对讲机、辣椒水等必要的警用器械,满足安保工作需要。
第三条 学校要做好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工作。
1.学校每天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1名校级领导带两名值班教师,连同校园保安,共同维护好校门口秩序,确保无学生拥堵、集中逗留等现象;对一时无人接走的小学生和幼儿,要安排专人集中看护;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协助搞好执勤。
2.有住校生的学校要成立校园专职巡逻队,对校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无缝隙守护,并做好记录。
3.在上操、下课等学生集中出入的高峰环节,学校要安排值班老师在楼梯口、门口等部位维持秩序,疏导交通。
4.学校教学楼每层、公寓、各类库房、功能室、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部位,全部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预警系统,并实行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监控记录留存时间不少于30天。校园监控室24小时保持专人值守(配备对讲机),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四条 学校经费要优先保障安全工作。学校要严格落实“安全优先”原则,做到经费优先满足安全工作,各项安保经费及时、足额保障,适应任务要求。
二、学校安全制度建设
第五条 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各项制度。
1.建立学生安全全员目标责任制度。校长(园长)与级部(科室)、教师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学校安全工作每个场所、每个环节、每个时段具体责任到部门、单位、个人,做到全员目标、全员责任、全程管理。
2.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分管副职、安全保卫干部、安全课教师、专职保安和教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素质。校长(园长)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率达到100%,教职工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安全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安掌握履行职责的各项能力。
3.建立门卫制度。对外来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或者查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内学生外出凭班主任签批的请假条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