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残疾人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残疾人适配辅助器具、残疾人家庭环境无障碍改造补贴制度。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残疾津贴制度。
(二)康复。
1.完善康复救助制度。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报告、转介和早期康复教育工作机制,对0至7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按规定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治疗、畸残矫治手术,以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矫形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围,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
2.加强康复机构建设。按照市级不少于10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50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的要求,5年内,市、县市区残联至少建成1处骨干型、标准化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康复科,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康复技术研究、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规范化建设,配备适宜的康复设备和人员。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纳入城乡医保定点机构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3.加大康复专业人才培养。按照总量逐步增加、梯次配备合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要求,搞好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人才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稳定残疾人康复人才队伍。将残疾人康复训练机构从业人员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行列,建立相关待遇保障机制。培训230名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和2700名社区康复员、协调员。
4.开展残疾预防。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逐步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新生儿听力筛查和阳性病例干预。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工伤预防和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急救能力,减少致残的发生。
5.加大辅助器具配发力度。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财政补贴。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加强市、县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进家庭。
(三)教育。
1.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落实残疾人教育政策法规,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免费义务教育。适当提高生活费补贴标准,对偏远农村地区以补助、校车等方式解决残疾学生交通问题。落实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学费补助政策,按规定对学前和高中阶段(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残疾学生逐步实施免费教育。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2.完善特殊教育工作体系。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大公用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应至少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对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给予适当奖补。根据区域人口总量,适量配备专职随班就读巡回指导教师和专兼职资源教师,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的康复教育工作。随班就读10人以上的普通中小学校应设置资源教室。对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内容,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研究,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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