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现代种业人才培养工程。加大现代农业种苗产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种苗产业科研人才激励机制、自主流动机制,鼓励种苗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种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培育种苗企业科技创新团队,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和待遇等问题。依托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与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学科交流合作,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在企业建立产学研基地,选派有较高水平的经营管理人员外出深造,打造一支业务技术精湛、管理理念先进、经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家队伍,率领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竟争。加快培养种业学术带头人和科研骨干。认真组织开展实用人才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检验、生产、加工和贮藏人员的技术技能。
四、政策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统筹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加大对现代种苗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公益性种质资源的保护、繁育和推广,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和商业化育种平台建设。对国家、省重点支持的种苗企业,各级财政要给予配套支持,对选育出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积极开展市级农业种苗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对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种苗示范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加大“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力度,将种苗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把种苗执法、市场抽检、质量鉴定、试验示范等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同时,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种苗产业,不断拓宽种苗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的种苗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种苗生产的农民合作组织和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对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种业科技开发的捐赠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科技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落实土地优惠政策。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公益性种质资源繁育基地及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符合“育繁推一体化”条件的优质种苗项目的用地需求。对种苗企业投资建设种苗生产基地所需的管理、加工、仓储用房及配套服务等附属设施用地,要按照农用地管理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同时,严格落实种苗生产基地保护措施,严禁侵占生产基地或擅自改变其用途。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要优先考虑种苗企业研究繁育基地的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