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激励、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加大对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投入。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团队、跨行业和部门的研究队伍,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依托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项目,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高端人才。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加快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顶尖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资助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

  第三十八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制定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分配、激励、保障制度,积极改善科学技术人才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流动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

  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建立科学技术关键岗位和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实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实绩,作为专业技术考核评价和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认定,不影响项目结题和今后申报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