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和创新成果转化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规划、计划,应当体现企业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从事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第二十三条 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企业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校企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创新合作组织,参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早期研发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主动对接企业的技术需求。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开发项目,鼓励由企业组织实施或者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以资金、设备、技术入股等形式在海外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者收购、并购海外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