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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被推荐的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督学申请表》。
  (四)推荐单位对推荐人选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按要求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督学认定程序: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考核,认真审查,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督学拟聘人选。
  (二)拟聘人员名单应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市、区)政府督学拟聘人选须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后,由县(市、区)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市政府督学由市政府颁发督学聘任证书和督学证件。
  第十四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年内未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解聘督学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五)参与研究制定教育督导规章制度。
  (六)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 督学履行职责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督学应当自行回避,被督导单位有权申请督学回避。

第五章 权 利

  第十七条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三)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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