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
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5年以上。市政府督学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0周岁。
(五)具有行政机关科级以上,或中小学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守纪律,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参加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干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八)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须的时间。
第八条 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1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九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兼职督学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一)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总督学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二)聘任审查委员会具体事务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办。
(三)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四)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督学的产生实行差额推荐,实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十二条 督学人选推荐程序:
(一)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督导工作要求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推荐单位根据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督学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