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郑州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郑州市教育督导条例》,参照《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指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督学聘任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 督学按职业属性分为行政管理督学和专业技术督学,按工作属性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行政管理专职督学设处级督学和科级督学,专业技术专职督学设首席督学、高级督学和中级督学。
第五条 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具有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聘任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专兼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市、区)政府督学的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