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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建立资质互告制度。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建立资质证照审批通告制度,本部门资质、证照手续办理后,相互告知,信息共享,加强监管。地下开采矿山采矿权转让后,国土资源、工商、安监、公安、煤炭、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或暂扣原发证照并通知相关部门,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代表重新申办。

  四、加强矿山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

  (一)加强属地管理。所有非煤矿山按属地监管原则,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区(市)政府实施监督管理,将每一个矿山落实到责任部门,并向地下开采矿山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不得下放委托乡镇监管。煤矿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矿山行业管理。进一步发挥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作用,相对集中行业管理职能,落实责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提升生产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矿用机电设备的市场管理。工商、质监部门要对全市矿用机电市场,特别是矿用机电设备旧货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加大对“三无”设备和不合格生产资料整顿打击力度,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矿山生产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四)开展“打非治违”活动。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非法选(洗)矿、非法排尾、非法运营尾矿库的行为。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生产建设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下矿井检查规定,相关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发现问题,提出措施,认真整改。

  (二)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强化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职能,加强力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担负起在安全生产中的综合协调、指导职责,履行好组织联合执法、举报事故查处等职能。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从手段、装备上予以保证,确保政府安全监管职责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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