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煤矿按照核定能力(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对小于30万吨/年的矿井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关闭: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煤矿,立即实施关闭;开采井田相对独立且剩余可采储量服务年限5年以上,并能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的煤矿,到2015年底前关闭;其余煤矿于2013年6月底前关闭。
地下非煤矿山,对存有重大隐患未有效治理、安全条件差及未按期按有关要求完成整合、技改任务的石膏矿,立即实施关闭;石膏矿按照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截至2011年6月,以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数据为准),小于30万吨/年、开采井田相对独立且剩余可采储量服务年限5年以上、并能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到2015年底前关闭,其余石膏矿于2013年6月底前关闭。地下开采铁矿生产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立即实施关闭。
各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结合各矿山实际,制定矿山关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枣庄市关闭矿井监督管理办法》、《枣庄市关闭非煤矿山监督管理办法》,履行关闭程序,落实关闭措施。对目前停产整顿、暂不关闭的地下矿山,由各区(市)政府制定复产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从现在起,对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上述规模要求的矿山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进行扩能改造;确因资源丰富,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必须按新建矿井程序于2012年完成报批手续。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发挥大矿优势,制定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的小矿山,对已关闭的小矿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格基建矿山安全管理,严防以建代采。基建矿山要严格“三同时”审批手续,对基建周期要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要按照设计建设施工,按时竣工投产,不得随意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转为正式生产的,一律予以关闭。基建矿山转入正式生产前,矿井供电、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必须健全完善。对新建矿山无批准手续、到期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供电和供应爆炸物品。
(四)加快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煤矿要尽快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的升级完善,同时积极推进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到2013年6月底要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收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煤矿同时收回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关闭。加强地下非煤矿山“六大系统”检查验收工作,建设项目验收由安监部门组织,生产矿山验收由企业申报,区(市)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市安监部门抽查复验。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检查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