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生产系统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矿山生产系统和技术管理体系,具有符合现场实际的开拓、开采技术资料,有效指导现场作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严格执行矿山“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规定。对撤人距离长、时间长的矿井,研究采取优化开拓布局,合理集中生产等措施。
(三)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建立和使用自己的专职施工队伍,加强基建期间外包施工队伍核准,严禁非法假冒队伍混入。要把施工队伍纳入矿山内部管理范畴,实行统一培训、考核、检查和奖惩,严禁转包。
(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加强采购环节管理,确保机电设备产品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保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矿山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煤矿机电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要加强对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机电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矿山企业要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全面排查矿山各个环节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备案。
(六)加强铁矿石洗(选)和尾矿库管理。采用湿式排尾的企业,要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44号)要求建设和使用尾矿库。新建尾矿库要经发改部门立项核准或备案,经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经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并按“三同时”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大力推行干式排尾技术,鼓励尾砂综合利用,对干式排尾能力大的铁矿,要按设计生产能力和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存放不少于一个月尾砂堆放量的中转场。
三、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
(一)提高办矿标准。从现在开始,市内原则上不再报批煤矿和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确需报批的,煤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并通过市联席会议联审报省审批。原则上不再初审报批新建石膏矿山和尾矿库。严格控制露天开采非煤矿山项目,确需审、报批的,采石场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建筑用花岗岩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页岩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铁矿必须达到6万吨/年以上。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