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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11]6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枣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深刻吸取防备煤矿“7·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提高我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矿山关闭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坚持依法依规开采生产,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选矿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和许可管理,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保障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主要任务。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手段,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在煤矿、非煤矿山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办矿规模,彻底关闭规模小、可采资源量少、存有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强矿山企业内部管理

  (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负责人要具备中专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历,其中技术总负责人要具备本科以上矿山相关专业学历、从事地下矿山技术工作至少5年以上。要成立技术管理机构,至少配备中级以上职称、本科以上文化水平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并按照市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检查员、生产调度员、设备管理员岗位管理的意见》(枣安办发[2011]26号)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生产调度员和设备管理员。煤矿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关人员。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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