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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三)案件类资料要做到案结卷成。跨年度的政务公开案件,在案件终结的年度立卷;
  (四)整理好的政务公开资料应装订整齐,不得有缺漏;
  (五)政务公开资料整理完毕后,应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三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首页,一份存档备查,另一份待档案保管到期后,随档案一并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六)政务公开资料整理完毕并编制档案目录后,应及时装盒。
  第四十九条 政务公开档案的保管:
  (一)移交前的政务公开档案由各单位从事政务公开工作的人员保管;
  (二)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集中妥善保管政务公开档案;
  (三)政务公开档案保管场所应符合防盗、防火、防潮和防尘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四)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分为10年和30年)和永久两种,政务公开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定为10年;
  (五)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未移交的政务公开档案进行检查,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十条 政务公开档案移交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移交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档案和保密相关工作规定。
  第五十二条 借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的政务公开档案,须由借阅人提出申请,报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银行江西省内分支机构公开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分支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一级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表2: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

  编号

拟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公开时限

 

拟公开信息

所在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

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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