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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制度机制。
  (二)政务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三)政务公开的时间是否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
  主动公开事项:经常性工作是否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是否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工作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是否随时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经审核决定予以公开的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公开的事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公开内容有误或不准确的,是否应申请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正并说明理由。
  (四)政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五)政务公开形式是否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是否便捷。
  (六)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七)出现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现象时,整改措施是否及时,责任追究是否到位;遇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时,处理措施是否合法、得体、有效。
  (八)是否每年按要求编制、公布及上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九)认为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政务公开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相关单位及部门要及时向检查组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立即进行整改。

第六章 考核评议

  第三十五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办公室工作考核内容,由办公室组织安排实施。
  第三十八条 省内各级行政务公开评议工作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开展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形式、评议方法和评议人等事项;
  (二)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三)形成评议报告,并向有关内设机构反馈评议结果;
  (四)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五)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一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政务公开的事项或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要求,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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