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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一)被申请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
  (二)被申请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单》(见附件3),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主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三)主办部门将办理意见和有关材料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办理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
  (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被申请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该政务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被申请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被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被申请单位更正。被申请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单位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被申请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被申请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申请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 对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务信息,任何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开申请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被申请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三十条 省内各级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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