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事项。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内容、特点,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上级行或者当地政府的政务公开网站;
(二)当地政府公报;
(三)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四)设立政务公开办事大厅、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五)印发公开资料;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金融形势分析会、座谈会等;
(七)开通政务公开服务热线和投诉热线;
(八)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省内各级行应当编制本单位对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节 主动公开
第十七条 对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
(一)信息报送。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或事项,应自该信息或事项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由产生该信息的内设部门报送至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出拟公开形式的建议并提交《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见附件1)。
(二)信息审核。拟主动公开信息的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初审,签字盖章后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和保密审核。
(三)信息发布。经审核同意后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开。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九条 除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内各级行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省内各级行协助查询的事项,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范畴。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被申请单位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被申请单位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被申请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被申请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办理程序: